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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發(fā)文通知
七種行為被定為學術不端


  本報訊 教育部最近發(fā)出《關于嚴肅處理高等學校學術不端行為的通知》(下稱《通知》),列舉七種學術不端行為,要求高等學校要嚴肅處理。
  一是抄襲、剽竊、侵吞他人學術成果;二是篡改他人學術成果;三是偽造或者篡改數(shù)據(jù)、文獻,捏造事實;四是偽造注釋;五是未參加創(chuàng)作,在他人學術成果上署名;六是未經(jīng)他人許可,不當使用他人署名;七是其他學術不端行為。
  《通知》規(guī)定,高等學校對本校有關機構或者個人學術不端行為的查處負有直接責任。高校應建立健全對學術不端行為的懲處機制,制定切實可行的處理辦法。同時,高等學校要建立處理學術不端行為的工作機構。《通知》指定學術委員會是學校處理學術不端行為的最高學術調查評判機構。學術委員會要設立執(zhí)行機構,負責推進學校學風建設,調查評判學術不端行為等工作。
  《通知》明確,高等學校黨委和行政部門要視情節(jié)輕重,對學術不端行為人給予警告直至開除等行政處分;觸犯國家法律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對于其所從事的學術工作,可采取暫停、終止科研項目并追繳已撥付項目經(jīng)費、取消其獲得的學術獎勵和學術榮譽,以及在一定期限內取消其申請科研項目和學術獎勵資格等處理措施。
  《通知》要求,對學術不端行為的“查處結果要在一定范圍內公開”。在調查處理過程中,應對舉報人要提供必要保護;要維護被調查人的人格尊嚴和正當合法權益;對舉報不實、受到不當指控的單位和個人要及時澄清并予以保護。
  教育部要求,各地各部門、各部屬高校應及時報送嚴肅處理學術不端行為、加強學風建設的有關落實情況。2009年底前,教育部將對《通知》的執(zhí)行實行專項檢查。(本報記者)